今后,天津的建筑设计企业如果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不明确写出建筑节能技术方面的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直接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也将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日前,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报审稿)》,同意对该《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后发布施行。也就是说,《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即将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
按《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今后天津的建筑设计企业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必须明确建筑节能技术方面的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组织验收。实施工程单位必须对进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产品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抽样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和建筑节能工程分项,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文件。
违反《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施工、生产或销售单位,将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被罚款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处罚。